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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迷信

穿透“不可证伪即存在”的思维迷障
作者:怡馨   来源:薄荷茶社   日期: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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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美国心理学家J. B.莱因在杜克大学开展了一系列实验,利用齐纳卡片测试被试者能否超越常规感知卡片符号,并创造了“超感官知觉” (Extra Sensory Perception)一词,简称ESP。它指的是一种不依赖传统五感(视觉、听觉、嗅觉、味觉和触觉)获取信息或产生认知的现象或能力。然而,围绕超感官知觉,有一种错误思维也如影随形:“不能证明某个现象存在与否,就认为这个现象存在”。这一思维不仅在逻辑上漏洞百出,还对人们正确认知世界造成极大干扰,导致认知与实际严重脱节。


从认知层面而言,人类对世界的理解受科学技术与认知水平的限制。在超感官知觉领域,像所谓心能量、心电感应等,当前科学虽无法触及,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在现实中真实存在。若以现有知识无法证明其有无为由,而反向推断其存在,这无疑是将人类的有限认知与客观存在混为一谈?;毓丝蒲Х⒄估蹋矶辔薹ń馐偷南窒笕缃穸嫉玫搅丝蒲Р?。比如,在古代,人们对雷电现象充满恐惧与敬畏,认为是神灵发怒的表现。但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雷电是一种自然的大气放电现象,是云层中的电荷积累与释放导致的。又如,曾经人们对疟疾束手无策,甚至认为是某种神秘的诅咒或瘴气所致。而现在我们知道,疟疾是由疟原虫感染引起,通过蚊虫叮咬传播。这些例子充分表明,对事物现象和本质的认知需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过程才能逐步得到揭示,而当下的认知局限绝不能作为判定事物存在与否的可靠依据。


同样,在逻辑推理中,证明事物存在是需要提供正面、可靠的证据的,如事实证据、数据证据等。仅因无法证伪就判定超感官知觉存在,严重违背了逻辑论证规则。若按照这种错误逻辑,仅仅因为现有技术无法证明不存在,就认定某些超感官知觉真实存在,那么任何类似超自然现象都能借此被肯定。以气功为例,一些气功师宣称能发出“外气”为病患治病,甚至进行手术麻醉,而这所谓的“外气”却看不见也摸不着。面对质疑,他们竟认为既然无法证明发了“外气”或没发“外气”,那就说明是发了。再如,有人坚称鬼魂存在,给出的理由仅仅是无人能确切证明鬼魂存在,同时也无人能完全证明鬼魂不存在,便草率认定鬼魂是存在的。在科学范畴内,确实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外气”或鬼魂的是否存在,但若仅依此就得出存在的结论,这种思维方式在逻辑推理中显然不成立,完全无视了基本的逻辑规则。 


还有某些宣扬“能量疗法”的人声称人体周围存在特殊能量场,能影响人的健康与情绪,并借此推销能量床垫、磁疗水杯等,宣称能治疗疾病,带来健康。但当被要求拿出证据时,他们无法提供科学实验证明能量场的存在,却以科学无法证明其不存在为由坚称其存在,这不仅是逻辑错误,更是伪科学行径。


科学理论的建立离不开大量实践验证。超感官知觉中的诸如“透视”能力,若真的存在,在医疗、安全检测等领域将极具价值。上世纪80年代,中国曾掀起超感官知觉现象的宣传热潮,出现耳朵认字,甚至膝盖、腋下等非视觉器官识字的例子。但这些例子最终都被拆穿,有的是靠偷看,有的是靠手法,还有的利用氛围迷惑观众以达到“识字”效果。而那些号称能通过身体看到体内病灶的说法,在实际应用中既无可靠案例证明,也未形成有效应用方法。缺乏实践验证,仅基于无法证伪就认定其存在,显然与科学实践精神背道而驰。


这种错误思维还会对通常遵循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无罪推定等法律原则造成冲击。在法律层面,举证责任分配旨在确保诉讼公平、高效进行,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特殊情况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合理的责任分配能平衡双方诉讼权利和义务,引导当事人积极举证。若采纳“不能证明其有,也不能证明其无,就说明其有”的思维,会导致举证责任分配混乱,使举证责任倒置,让原本无需证明某事实不存在的一方承担不必要的证明责任,破坏正常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进而可能导致司法不公。例如在产品质量纠纷中,若消费者称产品有缺陷,仅因厂家无法证明产品无缺陷,就认定产品有缺陷,这就将举证责任不合理地转移给厂家。 


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司法的核心原则,其要求在法院判决有罪前,应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控方承担证明有罪的责任,且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若秉持“不能证明其有,不能证明其无,就说明其有”的错误思维,会使无罪推定原则形同虚设。比如某人被怀疑犯罪,即便警方无法收集到其犯罪证据,按照这种错误思维,此人也可能被认定有罪,这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刑事司法公正。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今天,不能因为人工智能领域的新现象,就类比或支持超感官知觉领域“不可证伪即存在”的错误思维。因为,尽管超感官知觉与人工智能看似毫无关联,实则在某些层面存在互通性。在信息处理方面,超感官知觉被认为能获取常规感官之外的信息,人工智能则凭借强大算法和传感器收集处理海量数据。但即便如此,也不能成为支持这种错误思维的理由。人工智能的发展虽挑战了一些传统生活常识,如“耳听为虚,眼见为实”,成了“耳听可能为虚,眼见也不一定为实”,视频通话可能存在AI换脸,电诈案例中存在声音收集与伪造等,但这与超感官知觉是否存在并无直接关联,更不能成为在超感官知觉领域滥用“不可证伪即存在”思维的借口。


“不能证明其存在与否,就认为存在”的思维方式,在超感官知觉现象的审视中,暴露出诸多弊端。它混淆认知与存在,违背逻辑规则,忽视实践验证,冲击法律原则,必须坚决摒弃,以科学理性的态度对待未知现象。


编辑:亚亚

终审: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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